一、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研究生指导教师立德树人、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检查及考核,促进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导师责任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的组织与程序
第二条学校对研究生导师实行岗位考核制度,从其取得导师资格满三年开始,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招收和培养研究生。无故拒绝参加考核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三条考核以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以课程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科研经费等为主要指标,具体内容包括:履行导师职责及培养研究生的质量达标情况;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出版学术专著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等情况;参加及组织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学术会议情况;履行学术道德及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情况等。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组织,各学院负责实施。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人员须填写《兰州财经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登记表》,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复核并予以备案。
三、考核结果及处理
第五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层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对能较好履行导师职责且工作成绩显著者,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晋升技术职务和推荐人才计划的考核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做出暂缓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指导教师资格的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研究生招收资格:
1.校内指导教师三年内既未作为主持人(或项目组前三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又未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专著、教材或在CSSCI、SSCI、SCI、CSCD及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三年任期内未能够按照遴选聘任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不按照培养方案的规定培养研究生,不按时、不按要求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或不能督促研究生执行个人培养计划;
3.三年内指导的研究生累计2人次因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或质量抽检结果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把关不严导致发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并造成恶劣后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在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造成恶劣影响;
2.学术或科研上出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
3.连续两次被暂缓招生者;
4.造成重大教学事故、影响恶劣者;
5.受党纪、行政处分者或刑事处分者。
6.除以上情况外造成其他恶劣后果,经学校或相关组织给予处理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动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连续三年未招收到研究生者;
2.因身体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达三年以上者;
3.出国逾期不归、调离(或长期离开)工作岗位者。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情况的由所在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有关情况的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条被暂缓研究生招收资格的教师,经个人整改并向所在学院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后,可自下一届恢复招收研究生。
第十一条被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所指导的在校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和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协调,转交本学科其他指导教师或相近学科指导教师继续培养。此类人员需重新履行规定的审核程序并获通过后,方可重新作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对象。
第十二条教师对其导师考核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处理结果送达15日内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提出申诉后的一个月内给出处理决定。
四、附则
第十三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遵循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兰州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办法》(兰商院发〔2009〕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