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6年09月07日 15:3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学生均应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学校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我校将困难学生类别设立为ABC三类,其中A类为特困生,BC类为困难学生。

一、A类特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父母双亡,孤儿,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完全靠国家救济;

(二)父母双残或长期患病,完全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或极少有经济来源;

(三)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伤残,没有固定收入者;

(四)本人因患重大疾病,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者;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没有可靠经济来源者;

(六)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严重入不敷出者。

二、B类困难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或省级贫困县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父母均下岗或一方下岗,且按政策享受国家低保的城镇家庭学生,家庭供给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费用者;

(三)家处老(革命老区)、少(少数民族地区)、边、穷地区,家庭人口较多,劳动力缺乏而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援者;

(四)本年度因意外、突发事故、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者;

(五)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三、C类困难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来源难以支付部分学费及杂费者。

第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消费过高,经常在校外大额就餐(请客、大吃大喝)、吸烟喝酒者;

(二) 有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迪吧等娱乐场所;经常更换高档通讯工具;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四)直接或间接利用资助金投资股票、基金等风险投资;

(五)因父母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

(六)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等非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各学院(部)评定相结合,上报学校批准的原则。

第五章认定机构

第七条设立学校、学院(部)、班级三级认定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执行。

第九条学院(部)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负责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宿舍舍长及学生党员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资助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资助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推荐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

第六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核实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春季学期在5月份进行,秋季学期在9月份(新生入学后当月开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二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上年度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三条每学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核实工作。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班级资助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本学院(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可以向本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学院(部)将负责审核通过的《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完成后返还各学院(部),由学院(部)建档立存,并在学院(部)建立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十九条每年11月上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到各学院(部)检查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章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不少于3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视其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贫困学生信息数据库,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院(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随时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学院(部)要加强对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兰商院发[2011]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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