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16年06月07日 15:44 点击数:

兰州财经大学文

兰财大校发〔201671

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印发

《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院(部、中心)、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64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财经大学(章)

                                    2016420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兰州财经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420日印发

 

 

为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兰州财经大学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1.凡我校按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党(团)组织关系等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人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由有关部门查究。

3.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4.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二、考勤与请假

1.学生上课以及实验、军训、社会实践、调查、实习、劳动等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班级考勤由任课教师和班长分别负责,班长须将全班学生每天的出勤情况填入《课堂考勤表》。

2.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习和各类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超过假期者,均以旷课论。

3.学生不得迟到或早退,凡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或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达三次者以一节旷课论。

4.各班班长每周将考勤表报学院办公室。每学期结束,各学院汇总、统计本学期学生出勤总体情况,并将因缺课达到休学或退学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5.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必须重修重考。任课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考勤评定平时成绩,决定学生能否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6.对旷课的学生,学校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必要时学校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教育。

三、成绩考核与学分记载

1.学生必须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

2.成绩考核采用能综合反映学生的学习质与量的绩点评价方法,即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成绩管理采用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制是以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量化指标,对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和考核成绩综合计算,作为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转专业、毕业、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

3.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达到或超过应修课程学时的30%)和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不能取得相应学分,并在学生成绩单上注明。

4.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5.学生因病和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书面申请(因病缓考须持有医院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能办理缓考。

四、课程选修、免修与重修

(一)课程选修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特长,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修读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二)课程免修

1.学生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创新学分的,可申请免修相应学分的任选课程。

2.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可申请免修部分课程。

3.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程以及实验、实习、军训、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4.免修须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课程重修

1.所有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凡考试不及格者,一律参加重修重考。

2.课程考试已及格,但学生愿意继续深入学习或对已取得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重修仅限一次,其最终成绩可按两次考试中的最高分登记。

五、转学

1.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转学学生要求严格按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工作的通知》(甘教高函[2015]47号)执行。

六、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医务室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本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学生休学,须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一年仍不能复学者,须在开学第一周续办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超过两年者,必须退学。

3.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并不得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也不享受贷学金等;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者必须办理退课手续,不得擅自来校听课,也不得擅自复学。

(5)学生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反校纪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5.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务室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无后续年级,由教务处决定编入相近专业;

(3)要求复学的学生,本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6.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如发现报考其他院校者,无论是否被录取,即取消本校学籍。

七、退学警告、退学及开除学籍

1.学生一学期考试取得的学分低于所选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给予退学警告。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获退学警告者,降级或留校察看,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作退学处理。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获退学警告,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

3.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4.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5.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7.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8.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9.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1.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数,体育达标,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2.本科学生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实行弹性学制,范围为3—6年。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在弹性学制内的各个学期申请毕业。前5个学期修完本专业所规定学分,平均学分绩点高于3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所在学院安排随高年级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者即可提前一年毕业。

3.本科学生从入学第二学年开始可申请修读双学位和双专业课程。4对因成绩原因、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修业年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5.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院如实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应涵盖德、智、体、美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6.在毕业审查时,学生若未修满规定学分(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调查报告、毕业设计等不合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7.结业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总修业年限内,回学校申请参加重修、重考或重作,成绩合格者,可向学校教务处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经审核批准,符合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参加重修或成绩不合格者,终身结业。

8.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9.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10.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1.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12.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附则

1.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兰商院发﹝2009113号)同时废止。

2.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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