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印发
 《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兰州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经2016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 
   
    | 兰州财经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印发 | 
  
 
  
  
 兰州财经大学(章) 
                             2016年12月7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重修课程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原则
 1.重修包括一般重修和再修两种。一般重修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方案修读的课程在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而未获得学分的情况下,通过办理选课注册,重新学习该门课程,以获得课程学分;再修是指课程考试已及格,但学生愿意继续深入学习或对已取得成绩不满意,可申请再次修读。
 2.下列几种情况学生必须重修:
 (1)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含实验类课程)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者;
 (2)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少三分之一者;
 (3)因考试作弊、违纪而该课程作零分处理的学生必须重修,但须经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经申请同意后方可办理重修手续。
 3.培养方案中的任选课考试不合格者,学生可以选择重修也可以选择选修其他不低于原课程学分的任选课程。
 4.对于学期末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应提前办理缓考手续,经批准缓考的课程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组织的缓考考试,考试合格者成绩记入有效成绩并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者须进行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5.毕业班第七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课程需参加重考,重考合格者(成绩以60分记)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者可申请参加重修。
 第二条 重修的组织和管理
 1.重修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负责组织和管理。
 2.重修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自学重修三类。
 (1)组班重修:教务处根据期末考试不及格需参加重修学生名单按照课程编码单独组班,原则上同一课程不及格人数达到20人以上方可设置重修班;
 (2)跟班重修:同一课程不及格人数未达到20人的,学生须跟随下一轮次开设本课程的班级参加跟班重修;
 (3)自学重修:同一课程不及格人数未达到20人且因教学计划调整开课学期不再开设本课程的,或者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课程发生时间冲突时,学生可申请进行自修;
 (4)再修学生可参加组班重修和跟班重修,需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重修手续。
 3.参加重修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初,登陆教务管理系统申请重修报名,并带本人学生证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交费手续,对于中途终止重修及不参加考核的学生不退还相关费用。
 4.重修教学管理:
 (1)组班重修的班级由任课教师负责课堂考勤和教学考核,由教务处指定班主任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和学生管理;
 (2)跟班重修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按照正常修读学生的教学要求进行考勤考核,由课程开设学院组织教学检查;
 (3)自学重修的学生应主动向任课教师联系,以取得教师的指导,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按时完成平时作业及实验项目,参加平时、期中、期末考核;
 (4)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缺少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5.重修收费管理:
 (1)重修按课程学分制收费标准收取重修费,具体收费依据以甘肃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为准;
 (2)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相应课程的重修费,不缴费者不能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条 重修的考试考核
 1.组班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该重修课的最后一次课(如遇特殊情况,任课教师应提前三周向教务处申请)进行,并提前通知学生。重修的考试安排由教务处负责按规定时间向学生公布。跟班重修的学生随同期末考试进行。自修的学生随同组班重修的考试进行。
 2.各重修考试课程的考核要求、考场纪律、监考要求必须与正常考核相同,试题难度必须一致。
 第四条 重修的成绩管理
 1.重修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将学生成绩(含平时、期中、实验、期末)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并打印报送课程开设学院,课程开设学院将所有重修成绩审核汇总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2.重考成绩记入学生有效成绩,由教务管理系统根据期末考试和重考的两次成绩进行对比,以其中一次的高分记录。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者需继续参加重修。
 3.成绩管理的其它要求与校内正常考试相同。
 第五条  附 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商学院学分制本科生重修重考管理暂行规定》(兰商院发〔2009〕114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