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关于印发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兰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经2016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兰州财经大学(章)
2016年12月8日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 |
兰州财经大学学校办公室 |
2016年12月8日印发 |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的开展实验教学、科学实验等项活动,根据兰州财经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安全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原则。学校贯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针。实验室的师生员工要牢固树立安全警醒意识,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杜绝思想上和工作中的麻痹大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条实验室安全管理体制。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制管理按照学校、学院(部、中心)、实验室三个层次进行。
1.教务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各实验室总体的安全工作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工作;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加强实验用房的安全性评估,加强实验室的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
2.各学院(部、中心)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主体和责任单位,应确定一名院(部、中心)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本院(部、中心)各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各实验室主任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落实者,具体实施上级布置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本实验室安全体系的建立、安全设施的管理、安全工作的日常检查,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第四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1.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范围为全校所有实验室(中心)、语音室、单项教学仪器设备、软件等。
2.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为:
(1)实验设备与耗材的安全管理,主要目标是防偷盗、防丢失、防破坏和防人为损害;
(2)实验过程安全管理,主要目标是确保实验设备的安全操作,杜绝人身伤害;
(3)环境安全管理,主要目标是避免环境污染及危害,构建良好实验工作环境。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规范与安全设施。各学院(部、中心)应根据实验室隶属关系,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管理细则。
第六条各实验室应配备足够数量和有效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烟雾报警、监控系统、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要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失效器材。不乱在实验室和楼道内堆放杂物,保证逃生通道的畅通。
第七条各单位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任何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遵守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使之具备基本的安全处置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实验室内严禁下列行为:
1.不遵守实验室安全守则,在实验室内吸烟、嬉闹喧哗、进食、乱丢纸屑杂物等;
2.未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同意,实施高危险的实验活动;
3.不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实验仪器,或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与指导教师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
2.及时清理实验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确保安全通道的畅通;
3.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五关(关门、窗、水、电、气);
4.实验室内不得用明火取暖、煮食,严禁违章搭电或超载用电,使用各种移动电器前要认真检查,保证绝缘良好;
5.认真指导学生实验活动,及时发现并制止不规范的实验活动,严禁离岗。
第十条对于化学实验室、商品学实验室等危险易发实验室应当注意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要有可靠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时要将残渣废液倒入指定的废液桶内,统一处理。严禁将腐蚀物或有毒有害物质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第十一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领导和保卫处。事后及时书面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做好责任者的教育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兰商教字〔2008〕8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