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广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依据教育部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高等学校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二)大学期间(前三学年)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5%;
(三)大学期间(前三学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学金。
(四)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或“优秀团员”、“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五)在校期间体育成绩和大学生体育合格表中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已获得“优秀毕业生”者学校收回其荣誉称号:
1.优秀毕业生预评后,出现课程不及格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而不能如期毕业的;
2.学生毕业离校前因违纪、违法受到校纪律处分或受到治安、司法处理的。
3.参评学年,宿舍安全卫生检查通报出现不合格者,取消其“优秀毕业生”参评资格,已获评“优秀毕业生”者在毕业离校前,宿舍安全卫生检查通报不合格,学校将收回其荣誉称号。
4.出现其他不符合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的情况者。
二、评定范围与比例
(一)凡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属评选范围。
(二)优秀毕业生评选以班为单位,评选面不超过该班毕业生总数的8%。
三、评选和奖励办法
(一)为了便于优秀毕业生求职和学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须于第七学期初完成。
(二)各院(部)根据本办法,认真组织各班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确定上报人选,经各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推荐结果连同“优秀毕业生”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各院(部)推荐材料予以审核,确定拟评选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定,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给予相应奖励,获奖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在毕业生就业时,学校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选资格。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