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保证同学们拥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的意见》,结合《中共兰州财经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意见》,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的管理必须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进一步规范、落实“校院两级”管理体系和“辅导员驻公寓、班主任进宿舍、干部教师联系宿舍”制度,采取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确保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并在学生公寓统一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等。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公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公寓的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管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处长、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团委、后勤处和保卫处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公寓管理办法;对公寓教育管理服务重大措施进行决策;监督检查学生生活区经营、管理、服务和收费;协商解决各种存在的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的职能是落实学校的有关政策和决定;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宿舍文化建设活动;负责公寓辅导员的招聘、业务培训、考核及奖惩;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组织开展文明宿舍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提出对学生的奖励和处理建议等;对各学院(部)在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服务和督查。后勤处负责学生公寓的各项资产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每栋公寓楼楼长的管理和门卫的值班;检查和维修学生公寓水、电、暖等公共设施,以及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绿化工作。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的保卫、消防和安全稳定工作,以及消防设施的检修和使用, 负责学生公寓的巡逻值勤和公寓大门门卫的值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部)专职辅导员必须在学生公寓区办公,处理日常学生管理事务。各学院(部)应按照《兰州财经大学学生管理值班制度》安排学生公寓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制度。
第八条 进一步落实各学院(部)在学生公寓管理中的职能,并将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纳入学院(部)年度考核指标。要求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班主任、辅导员、干部教师应定期深入到学生宿舍,了解情况、联系学生宿舍,对学生进行日常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开展各种健康的活动,促进学生公寓的标准化建设。
第九条成立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成员由校学生会主席、校学生会生活部部长、各学院(部)学生会生活部部长、各楼层层长、宿舍舍长等成员组成,在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和团学组织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其职能:一是协助公寓辅导员开展工作, 广泛收集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学校相关政策及公寓管理部门规章制度、措施手段,起好上传下达的作用;二是参与学生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的养成教育,积极配合各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协调公寓内学生之间的关系,及时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三是组织公寓文体活动及宣传教育活动,积极推进学生公寓社区文化建设。
住宿管理
第十条后勤处根据学校招生情况提供公寓住宿房源,各学院(部)本着学院、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按照学生姓名、性别、专业、班级名单统一安排住宿。学生入学后,后勤处对学生住宿登记并造册。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按指定的房间、床号住宿、不准私自调换房间及床位。每间学生宿舍选一名宿舍长,配合公寓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涉及学籍变动的住宿管理。
(一)学生因学习成绩原因留、降级的、需持《留、降级通知单》到后勤处登记并安排住宿。
(二)学生因故休学的,需持《休学审批表》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复学的学生需持《复学审批表》到后勤处办理复学住宿手续。
(三)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需凭《转专业通知单》到后勤处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毕业或中途因故退学离校,需持《离校手续单》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好退宿手续后2 日内离开宿舍。
第十三条学生严禁在校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公寓以外的其他场所居住的,应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在校生校外住宿申请表》,经学生家长及所在学院(部)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和主管院(部)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并与家长签订《兰州财经大学校外住宿承诺书》,报请学生工作处审批通过后,可以在校外居住。各学院(部)应准确掌握在外居住学生人数、地址及其他有关情况,建立在外居住学生档案,并报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学生在外居住期间,应遵纪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各学院(部)应加强对学生住宿的管理,对在外居住的学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学生在校外居住期间出现的问题,一律由本人承担责任。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严格学生公寓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寓内;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十五条学生应注意防盗,保管好现金及贵重物品。一旦丢失财物或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向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和保卫处汇报。(保卫处电话:5252110)
第十六条学生应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宿舍内使用床围,严禁私拉电线、网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严禁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严禁使用明火。
第十七条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在楼道、楼门等安全通道处停放自行车及堆放杂物。
第十八条保卫处、后勤处和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完善学生宿舍内消防设施,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学生进行疏散。
第十九条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严禁在窗口、楼梯等危险地段拥挤、打闹,严禁到宿舍楼顶等高危地区。
第二十条严禁在宿舍内起哄、严禁向窗外投掷酒瓶等杂物。
第二十一条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宿舍,不得在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宿舍内进行非法集会,进行非法活动。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正常作息时间之外出入公寓,须出示有效证件,配合值班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作息制度,学生宿舍楼每晚 23:00 熄灯、锁楼门(周六和周日23:30),研究生宿舍不限电。
第二十五条公寓内禁止任何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活动,不得大声喧哗,在公寓公共区域内注意形象、穿着得体。
第二十六条严禁在公寓内饮酒、酗酒。
第二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传播、播放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书刊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宿舍内打麻将及进行其它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二十九条 爱护公共设施,禁止损坏宿舍公物,不得私自拆卸、挪用室内家具或设备。
第三十条严禁学生在宿舍内以各种形式进行商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与后勤管理部门联系维修。
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宿舍卫生实行值日制度。
第三十三条在学生公寓内不得有以下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一)向窗外、门外泼水;
(二)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三)在公共通道内堆放垃圾、杂物;
(四)在宿舍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启事、传单及广告等;
(五)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等宠物;
(六)在宿舍内擅自装修;
(七)严禁将生活垃圾丢到卫生间;
(八)其它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学院(部)学生宿舍卫生进行安全卫生抽查,并向所在学院(部)反馈抽查情况,对安全卫生状况好的宿舍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卫生状况差的宿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处分,并将每学期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情况作为学院(部)学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对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宿舍,取消文明宿舍评选资格,取消相关学生个人参评学年奖学金、助学金等各项评奖评优资格,学生工作处抽查宿舍全学年不合格通报不超过3次(含)。
处罚细则
学生若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好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学院(部)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情节恶劣、不思悔改且未完成整改要求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作为《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与其具有相同效力。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兰州商学院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