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12:1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部)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放弃不良后果发生。

(五)情节及后果轻微。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若态度及性质恶劣,视情况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或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三)屡犯不改。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五)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

(六)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七)有较严重后果。

(八)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有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学校秩序,组织非法集会、游行和罢课,张贴煽动性大字报,破坏安定团结、社会稳定者:

(一)情节一般,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严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处以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七日(含七日)以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七日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非法占有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在50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金额达到500元(含500元)以上,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教不改(包括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涉及金额较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赃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赃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警告处分。

(六)为盗窃、诈骗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对团伙作案为首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或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下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缝合、骨折、韧带撕裂、肌腱损伤等,经治疗能恢复功能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出具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五)提供、使用凶器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它方式劝对方“私了”者,一经查实,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证据确凿、责任清楚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及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凡任何形式参与打麻将、赌博或为其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视情节、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一条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或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八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款从重给予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和视频)等资料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和视频)等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收(观)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收(观)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收(观)看、复制、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严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共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期间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已离校,则与其就业单位取得联系后,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对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的各种电炉、电热杯、电火锅、电炒锅、热得快、电熨斗、电热毯、电吹风、煤油炉、酒精炉等电热设备或其他用具,私接电源,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由管理部门代管,直至毕业时退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上网打游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爆炸、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他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对在宿舍及宿舍楼内饲养宠物、乱扔垃圾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八)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九)受处分者(包括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者),在一年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已获得的,停发或追回)。

第十五条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严重、影响大小,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经商、摆摊设点、流动兜售,或学生个人以赢利为目的,从事组织旅游、电影包场、招工、招聘、承包等经营性活动,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吵闹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况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处分原则、执行处分和申诉

第二十条纪律处分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必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查处违纪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处分决定必须集体讨论,慎重决定。

第二十一条学生工作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行为的初步认定:学生违纪行为是指特定的行为人实施的违纪行为,属于我校管辖范围,依照本办法对学生违纪行为给予确认。

(二)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保卫处等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学生工作的专、兼职教师有权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学生所犯错误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如下:

1.询问当事人;

2.询问证人;

调查人员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内容应做成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实无误后,由被询问人签字,按手印。

3.提取书证、物证;

4.勘验和鉴定。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院(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并由学院(部)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发文并公告,送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议,报校长办公会签批后发文并公告。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或经由校长授权,由主管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

(六)在下列情况下,有关学院(部)应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处理:

1.学生违纪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涉嫌犯罪的,应会同保卫处处理;

2.学生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的,应会同教务处处理;

3.学生违纪并有涉外行为的,应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理。

(七)学生工作处对违纪学生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可直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和相关学院(部)编文号发文,并报送有关职能部门;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编写文号,待处分审批后印刷处分决定,送达有关学院(部)、部门,并予以公布。

(九)处分决定公布后,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以便配合教育,注意填写处分通知单;学生的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或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口头陈述或申辩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违纪学生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为其陈述和申辩。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相关材料上报学校。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职能部门。

(四)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院(部)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

(五)学院(部)必须指定送交人,将《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执上签字。

(六)送交人将《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两名学院(部)学生工作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宿舍,即视为已送交。

(七)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八)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兰州财经大学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九)向学生送交《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兰州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的同时,应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

学生违纪处分呈报材料要包括:

(一)学院(部)对违纪学生工作处理的建议报告。

(二)违纪事实材料或相关证明材料。

(三)违纪学生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检查材料。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纪处理时限

学生违纪后,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开始调查,尽快查清事情经过,并收集有关材料,一般应在查清事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研究形成建议报告并呈报学生工作处,对于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学生工作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部门处理意见,并上报主管校领导。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工作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校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2.公告送达;3.邮寄送达

(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行使复审仲裁职能。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学校分管领导拥有一票否决权,涉及亲属处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表决时实行回避原则。

(四)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五)重新研究决定结果正是原处分决定确有不当之处或错误的,学校应及时纠正或撤销原处分决定,对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视情况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兰州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复查决定告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甘肃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善后处理

(一)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可根据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消过评议申请,有关学院(部)会同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给予评议,作出是否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评议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二)所在学院(部)应对受处分学生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进行考察。

(三)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一般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受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内,经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换发毕业证书。

(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五)被开除学籍者,不得复学。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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