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教育部关于征兵工作调整改革的决策部署,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增强学生的国防意识,激发学生的参军热情,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征集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国防动员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的征兵工作,在校党委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进行。校党委书记为学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财务处、后勤处、保卫处、团委负责人和各学院(部)党委书记组成。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部长担任,小组成员离职后由接替人员自动更换。
(二)各学院(部)党委书记为本学院(部)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成立学院(部)征兵工作小组。
二、任务分配
根据省政府征兵办当年的征兵命令,依据各学院(部)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由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征兵命令下达各学院(部)。
三、激励措施
(一)经济补偿
1.入伍学生享受国家发放的服役补贴:义务兵津贴两年20400元、退役复员经费10000元、退役金9000元、服役期间的伙食费、服装费;
2.入伍学生享受甘肃省发放的服役补贴:兵役优待金(2015年标准)47534元、一次性奖励金7000元、进藏兵(含高原条件兵)一次性奖励10000元;
3.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对在本科学习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每年不高于8000元),退役复学后实行学费资助(每年不高于8000元),补偿和代偿的总金额不超过32000元。
4.被批准入伍的学生,除享受国家、甘肃省规定的优抚待遇外,同时还享受学校给予的4000元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5.在校学生入伍期间,享受助学金两年共计8000元。
6.入伍学生复学后,当学年享受学校奖学金2000元,奖学金评定实行计划单列,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其部队服役情况直接确定。
(二)学业优待
1.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退伍当年即回校复学。原专业因调整等原因停办的,经学校批准可在相近专业复学,已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2.退役复学的学生,在部队期间表现优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转到学校当年相同招生批次的其他专业;原所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根据专业情况予以认定,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艺术类学生可选择学科内其他专业。
3.退役复学的学生,可免修剩余学年的全部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均为优秀,并直接获得学分。
4.入伍时已毕业的学生,退役后有意继续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按教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规定执行。
(三)政治优待
1.退役复学的学生,入伍前被学校或在部队服役期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复学后经培养考察后,可优先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服役期间未被部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退役后经本人申请,支部考察,可直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优先入读党校。
2.退役复学的学生,退役以后每学期综合测评时,其德育基础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分,在学校各项评优评先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四、监督与奖惩
(一)每名适龄大学生应根据《兵役法》进行兵役登记,适龄学生如拒不参加兵役登记或兵役登记结论为“拒征”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二)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的,学校接受其复学;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的,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除名、开除军籍和被判处刑罚的,一律不予复学,并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违反国家和甘肃省兵役法律法规行为的部门及个人,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学校报兰州警备区及兰州市城关区征兵办按照兵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五、经费与保障
(一)学校征兵工作所需的基本经费,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征集任务情况,列入学校征兵经费预算,确保学校征兵工作顺利推进。
(二)建立健全征兵工作机制,做好学校在役士兵及其家长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在役士兵及其家长、有关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其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促使其安心服役,鼓励其在部队建功立业。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学校在役士兵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甘肃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新出台的文件精神有冲突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