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财经大学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6年05月07日 12:0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我校辅导员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甘肃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省委办发〔2008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分为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其中专职辅导员包括学院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学院分团委书记、一线专职辅导员;兼职辅导员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和校团委成员。

第三条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负责学院(部)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事务管理、学业和就业指导的专职人员。

第二章辅导员岗位职责

第四条辅导员的岗位职责是:

(一)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掌握学生思想特点、动态及思想政治状况,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党务秘书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

(二)开展思想品德教育。结合学生实际,广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协助做好党团和班级建设。协助党务秘书、分团委书记、班主任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指导学生开展相关主题活动和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

(四)开展学业指导。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专业教育,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及时发现并纠正学生学习中的不良倾向,指导学生养成良好学习习惯;组织开展学风建设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五)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开展助、贷、勤、减、补工作,落实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做好学生评先评优和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宿舍文化建设,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为学生的日常事务提供基本咨询,进行生活指导;组织好学生军训工作。

(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开展心理筛查,对学生进行心理问题排查、疏导和初步干预;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七)开展网络教育。把握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趋势,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有效传播先进文化、弘扬主旋律;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平台为学生提供学习、生活、就业、心理咨询等服务;及时了解网络舆情信息,密切关注学生的网络动态。

(八)做好危机事件应对。组织安全教育并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对危机事件作初步应急处理,努力稳定并控制局面,了解事件相关信息并及时逐级上报。

(九)开展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及时全面发布就业信息,开展求职技巧指导、就业政策及流程解读等基本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开展择业观、就业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观、择业观、创业观、成才观。

(十)开展理论和实践研究。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观点,运用理论分析、调查研究等方法,归纳分析相关工作问题。

(十一)辅导员经考核合格可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课的教学任务。

第三章辅导员配备与选聘

第五条 本科生专职辅导员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以下标准:

(一)政治素质较高。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及学校稳定,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是中共党员。

(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热爱学校、学生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善于做学生工作,具有教书育人的职业操守和能力。

(三)综合素质过硬。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强,谦虚、勤奋、严谨,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管理的能力素养和改革创新精神。

(四)学科背景宽厚。具有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学历背景,不断接受系统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新聘专职辅导员一般应从符合条件的硕士、博士毕业生中选拔。

第七条一线专职辅导员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选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团委和各学院(部)党组织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按照辅导员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最后由人事处办理录用手续。

第四章辅导员培养与培训

第八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

第九条 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经学校批准,可攻读相关专业学位。辅导员在职攻读学位,纳入学校专任教师培养计划。

第十条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专业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进行研究工作。

第五章辅导员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学校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培训、职称职务晋升和宏观管理工作,学院(部)负责一线专职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三条辅导员的考核纳入学生工作综合考核体系。每年末,按照辅导员岗位职责组织开展辅导员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晋级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坚持相对稳定和合理流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门人才,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十六条专职辅导员考学、转岗、进修等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校团委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辅导员的职务晋升和待遇

第十七条辅导员实行“双线晋升”,可按照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设立辅导员(无级别)、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岗位,纳入党政干部管理工作序列。

第十八条职务晋升原则和基本条件。依照学校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职务任职条件。在任各级辅导员期间,工作成绩突出,满足以下相应条件,晋升上一级辅导员。

(一)副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副科级辅导员,全日制本科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两年;博士毕业生在辅导员岗位工作试用期满考核合格。

2.工作业绩条件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正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正科级辅导员,须任副科级辅导员满三年。

2.工作业绩条件

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副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副处级辅导员,须任正科级辅导员满三年。

2.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年度考核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其中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3.其他条件

任正科级辅导员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工作方面的研究论文一篇及以上。

(四)正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晋升正处级辅导员,须任副处级辅导员满五年。

2.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业绩突出:年度考核成绩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且其中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3.其他条件(以下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1)任副处级辅导员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工作方面研究论文两篇及以上;

2)主持完成一项地厅级及以上思想政治教育及学生工作方面科研项目。

第二十条 承担或完成上级安排的挂职、扶贫等任务的辅导员,工作业绩显著、表现突出、领导肯定和群众公认者,上述晋升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一条其他岗位的一般干部转任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两年可晋升为副科级辅导员;其他岗位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转任辅导员岗位者,可任为同职级的辅导员。

第二十二条 晋升程序

(一)基层党组织推荐。凡符合晋升条件的辅导员,由所在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推荐意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二)资格审查。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单位推荐的职务晋升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交党委组织部。

(三)测评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对符合晋升条件的辅导员进行测评考核。

(四)确定考察对象。校党委根据资格审查、工作实绩和测评考核的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预告。

(五)组织考察。由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校团委负责人和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等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组织考察。

(六)确定拟任职人选。根据考核考察情况,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提交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任职人选。

(七)任前公示。对拟任职人员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八)任职。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拟任职人员,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规定晋升年限内,申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迟晋升。

(一)因个人工作不到位,直接造成本学院(部)学生发生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二)实际在岗工作时间未满相应晋升年限。

(三)申请者曾受到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实行辅导员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行政岗位职级与学校其他行政岗位职级在校内岗位津贴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根据校内人员编制,若出现某一职级未满编,则根据空缺编制数,考核选拔等额相同职级的辅导员享有相同工资待遇。按照省上有关规定,辅导员可评聘相应职称,可享受同职级专任教师校内岗位津贴。

第七章辅导员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学校先进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在年终考核和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时,对辅导员应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八条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除扣发岗位津贴外,由学院(部)领导和党委学生工作部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或晋升高一级职称;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调离辅导员队伍,交学校人事处,由学校人事处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安排。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正式在编专兼职辅导员。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或遇有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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