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和责任感,激励广大学生遵纪守法、勤学向上、团结互助、全面发展,培育良好的校风、学风和班风,特修订本条例。
第二章评选原则和范围
第一条 本着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在校大二年级(含)以上班级和学生个人均可参加先进班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
第二条 先进班集体评定数为学院(部)班级数的10%,三好学生表彰人数为参评学生人数的5%,优秀学生干部表彰人数为参评学生干部人数的10%。
第三章评选条件
第三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能形成积极上进、团结互助、艰苦奋斗的良好班风。
(二)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数占全班人数50%以上,班级学生党员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所在基层党组织各项工作开展良好。
(三)班级学风优良。参评学年,班级学生学业预警率不高于班级人数的15%,学年平均学分绩点高于3.0的学生占比不低于班级人数的3%,学年外语等级考试通过率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四)班级文明建设好。班级学生遵纪守法,信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受违纪处分者,学工部宿舍抽查不合格通报全学年不超过3次(含);
(五)班级组织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积极有成效。班级学生体育达标率大于90%,优良率大于50%。班级学生积极参加校、院(部)组织的文体活动、课外科技活动、社会实践及各类竞赛等活动,并有突出表现。
(六)班、团会活动开展率在90%以上,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团结互助,工作有力,能积极完成学校及院(部)交给的各项任务,且学生干部能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参评学年宿舍安全卫生检查通报无不合格;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为人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7,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20%,无不及格课程。积极参加学术科研活动,有科研成果者优先。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上和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现象;参评学年宿舍安全卫生检查通报无不合格;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诚实守信,为人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三)学习成绩优秀,参评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7,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25%,无不及格课程。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表现一定的创新能力,有科研成果者优先。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规定的要求。
(六)担任班级、党团支部或学生会干部满一年以上,工作勤奋,组织、协调能力强,有团队精神,成效显著。
(七)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第四章评选办法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辅导员具体实施,于每年10月15日前完成。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由参评班级向学院(部)提出申报,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班主任代表及学生干部代表组成评审小组,依据评选条件对院(部)内申报班级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评定班级。
第八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其所在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班团委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评选条件,组织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后提出拟推荐名单,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上报的评选名单进行审核后确定拟评定学生。
第九条 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将本学院(部)拟评定的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评审工作材料和评审结果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部)公示期间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学院(部)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部)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学生工作处提请裁定。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将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表彰
第十三条 获评校级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集体和个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第十四条 获评校级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集体和个人,若发现违纪现象,受到学校各类纪律处分和宿舍安全卫生检查通报不合格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奖状、奖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商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例(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