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优秀,参评学年专业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15%;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参评学年无任何补考、违纪现象。
三、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依据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等额分配评选指标。如果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宿舍达到一定的比例,将酌情减少该学院(部)参评学年的名额。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四、评选程序
(一)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组织各学院(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和初评工作。
(二)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定小组评议后报学院(部)。
(三)各学院(部)的评选工作由本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小组成员由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四)各学院(部)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从基本评选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选,确定本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名单,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评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最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发放与管理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一次性发到获奖学生的建设银行卡上。
(二)学校颁发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学院(部)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三)发生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所在学院(部),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减少下一学年该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相关班级取消评本学年各类奖评优资格。
1.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班级以活动费等为由要求获奖学生上缴奖学金的;
3.班级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学生的。
4.获奖后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
六、其它
(一)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兰商院发[2013]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