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甘财教[2007]126号)精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评选范围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各项奖学金(大一学生不能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二、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符合《兰州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中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助学金等次:在困难类别相同的情况下,以入库学生在参评学年班级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来确定,原则上参评学年补考课程不超过2门。
三、名额分配和资助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工作处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根据各学院(部)学生人数及贫困学生比例分配评选指标。如果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宿舍达到一定的比例,将酌情减少该学院(部)参评学年的名额。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我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等每生每年
4000元、二等每生每年3000元。
四、评选程序
(一)国家助学金评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下发通知,组织各学院(部)开展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和初评工作。
(二)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班级评定小组评议后报学院(部)。
(三)各学院(部)的评选工作由本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小组成员由学院(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部)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
(四)各学院(部)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从基本评选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和评选,确定本学院(部)国家助学金初评名单,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五)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部)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名单进行复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最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发放与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财务处按月发到获助学生的建设银行卡上(按10个月发放)。
(二)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三)发生以下行为的,经查实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所在学院(部),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减少下一学年该学院(部)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相关班级取消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1.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班级以活动费等为由要求受助学生上缴部分助学金的;
3.班级将国家助学金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学生的。
(四)学生在获得资助期间,如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或不当的消费行为,将停止其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六、其它
(一)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兰商院发[2013]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