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一)具有兰州财经大学学籍的本科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大学生守则,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学校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记录为合格及以上。积极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成绩达标。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参评学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有关部门制裁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各门课程考核(含主修课程和辅修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者;
(三)参评学年没有完成应修学分量者;
(四)参评学年宿舍安全卫生检查有一次不合格者。
第四条奖学金的设置
学校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毕业生奖学金两大类。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二章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项设置及获奖条件
第六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奖项设置及获奖条件
一、学习优秀奖
(一)获奖条件:
1.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15%;
2.参评学年两学期主修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之和为6.0(含)以上;参评学年只有一个学期在校学习的,其主修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0(含)以上;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4.奖励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6%(学院单独设置的实验班不受此限制)。
(二)奖励金额:每生每年2000元。
二、科技创新奖
(一)获奖条件:
在国家核心期刊(以学校科技处当年认定目录为准)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以科技处审核的结果为准);或在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不含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以教务处审核的结果为准)。
(二)奖励金额:
1.个人奖:国家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国家级学术(科技竞赛)获一等奖,奖励2000元;获二等奖,奖励1500元;获三等奖,奖励1000元。
2.团体奖:依照上述条件对团体给予奖励。
三、外语成绩优异奖
(一)获奖条件:
1.非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四级成绩在560分(含)以上、六级考试成绩在540分(含)以上;
2.英语专业学生国家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成绩在80分(含)以上,且本学年第二外语成绩在85分(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一等以上奖励。
(二)奖励金额: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奖,奖励1000元。大学英语四、六级或专业英语八级成绩优异,奖励500元,在以上考试和竞赛中,个人成绩只按最高成绩奖励。
四、品德优秀奖
(一)获奖条件:在校内外有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等优秀事迹,并经主要媒体(省级以上)宣传报道,在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在广大学生中起到了良好的模范带头作用。
(二)奖励金额:每人2000元。
五、毕业生奖学金
毕业生奖学金只设学习优秀奖学金,在第八学期组织评选。
(一)获奖条件:
1.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班级前15%;
2.第七学期主修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3.0(含)以上;
3.通过国家大学英语或专业英语四级考试;
4.奖励人数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6%(学院单独设置的实验班不受此限制)。
(二)奖励金额:每生每年2000元。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七条 学生本人写出学年小结,并向班级提交申请。班级奖学金评议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结合本实施办法,提出本班奖学金评议推荐名单,报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各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奖学金评选条件和比例对各班评议结果进行全面审核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兰州财经大学奖学金评定汇总表》和《兰州财经大学奖学金统计表》一式两份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对学院(部)上报材料予以审核,对推荐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学校为获奖学生发放荣誉证书及奖学金,学院(部)将获奖记录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获奖学生的建设银行卡上。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经查实在全校范围通报批评所在学院(部),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减少下一学年该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相关班级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一)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班级以活动费等为由要求获奖学生上缴奖学金的;
(三)班级将学校奖学金按比例分配给其他学生的。
第十三条 获奖后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
第十四条获奖学生如有学费尚未缴清,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兰州商学院学校奖学金实施细则》(兰商院发[2013]137号)同时废止。